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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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隆儀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EssentialOrganicchemistry.ze叁份、WHEATHERS功能性組織學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隆儀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EssentialOrganicchemistry.ze3份(第1-289頁,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WHEATHERS功能性組織學2本(彩色圖譜,台灣愛思唯爾有限公司),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被告所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附卷可憑,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EssentialOrganicchemistry.ze3份(第1-289頁,台灣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WHEATHERS功能性組織學2本(彩色圖譜,台灣愛思唯爾有限公司),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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