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張富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吉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