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鑫承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鎰洲 被告 陳韋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