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6號聲請人 余聲海 代理人 楊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5月6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經聲請人於103年5月6日刊登於前鋒日報,迄至同年10月6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紙各1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本件聲請係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韋岑┌──────────────────────────────────────────────────┐│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77-SD-000000-0│股票│1│1000││││(現已更名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2│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同上)│77-SD-000000-0│股票│1│1000││├─┼───────────────┼──────────────┼────┼───┼────┼───┤│03│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同上)│77-SD-000000-0│股票│1│1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