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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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執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執字第54號聲請人 彭詩晴 相對人 許松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柒萬伍仟元,資方應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彭詩晴)」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經臺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資方應於104年4月20日前匯入勞方指定帳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彭詩晴)」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前揭郵局帳戶存摺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請求相對人給付7萬5,00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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