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聲請人 林才智 上列當事人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才智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177號民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後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民事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因此,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