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振澤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強力磁鐵壹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1176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振澤前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88號處分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強力磁鐵」1組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188號處分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強力磁鐵1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1176號),係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足考,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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