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惠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惠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惠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470號定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又因同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492號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確定。再因同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34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王偉光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