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細娥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細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細娥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25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