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專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聲請人 周金雀 相對人耀發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林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而聲請調解,查被告登記所在地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而依原告聲請調解之事實,其勞務提供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本院斟酌當事人應訴之方便性,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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