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HOVANNAM(中譯: 胡文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事項記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元,與票面金額所載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元不同,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之正確金額為何?若該張本票已有部分清償之情事,則請釋明已部分清償多少?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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