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0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32號原告 廖寶汝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賴秉詳 律師 黃旭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景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107公審決字第377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及第1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是臺北市立○○醫院護理師兼護理長,經被告以民國104年2月11日部退三字第1043937729號函(下稱「前處分」),審定自民國104年3月16日自願退休生效,除依其退休年資、職級,核給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等外,並核定退撫新制實施前公教人員保險(下稱「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下稱「優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440元。之後,被告依106年5月10日公布,同年月12日施行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下稱「社團年資處理條例」)第4條規定,以107年3月13日部退一字第1074335035號函(下稱「原處分」),將前處分核定原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金額時,本已採計原告自78年1月1日起至80年4月30日止,在前「中國災胞救助總會」社團(下稱「系爭社團」)任職共計2年4個月之年資(下稱「系爭年資」),予以扣除,審定原告自107年5月12日起,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金額變更為39萬900元。
原告對原處分不服,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而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復審決定及原處分,且被告就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金額之審定,應採計原告在系爭社團服務計2年4個月之公保年資等語。依此,原告提起本件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依訴訟標的可得受利益之價額,是撤銷原處分,回復前處分採計系爭年資,計算審定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金額62萬5,440元,而得依優存利率18%計算的優存利息收入,與原處分扣除系爭年資審定的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金額39萬900元,所得依優存利率計算的優存利息收入,兩者之差額,每月僅3,517元(625,400×18%÷12-390,900×18%÷12=3,517)。又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於106年8月9日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告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與利率之計算,已由被告另以107年6月11日部退一字第1074369961號函(下稱「另處分」),依退撫法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因應年金改革而重新計算其自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期間,得辦理之優存金額為14萬8,666元,法定利率為9%,優存利息每月為1,115元,自109年1月1日起,優存金額依法調降為0元,此參被告109年1月7日部退一字第1094888048號函(下稱「被告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函」)復本院說明即明(見本院卷第111-114頁)。是故,原告因原處分扣除採計系爭年資而變更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存金額所影響優存利息之期間,僅自107年5月12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共計1個月又20日。則原告本件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依訴訟標的可得受利益之價額,即其訴請依前處分採計系爭年資,計算公保養老給付辦理18%優存所得受利息差額,每月以前述3,517元計算者,其訴訟標的價額,僅5,862元(3,517+3,517÷30×20=5,862,元以下四捨五入),遠在40萬元以下(另參卷附被告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函,亦有類同之計算),參照前開說明,屬於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在臺北市文山區,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孫萍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