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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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好帝一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建成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寧 律師
徐仕瑋 律師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被告 朱旭斌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 律師
吳文淑 律師 吳冠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智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另聲請本院核發營業秘密保持令(本院112年度勞聲字第1號),因本案之審理,涉及該營業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而該聲請案尚未裁定確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案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裁定命在該聲請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營抗字第4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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