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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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相對人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啟文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於(一)民國103年11月17日;(二)民國104年1月6以其所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動產,邀林啟文、 林淑媛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之借款,設定新台幣(一)新台幣120,000,000元;(二)新台幣1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擔保確定期日為(一)133年11月16日(二)134年1月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月起向聲請人借款21筆,借用金額為①新台幣158,500,000元、②瑞士法郎106,970.2元、③歐元175,411.51元、④美金101,039.81元,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未繳納本息,尚欠新台幣149,369,54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3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5件、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20件、借據、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光華162965710000分之3750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4468光華段162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一層:216.19騎樓:123.75合計:339.94平台22.61全部民權二路456號共有部分:光華段4476建號,943.1平方公尺,範利範圍10000之1071
24469光華段162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二層:436.89合計:436.89陽台:29.34全部民權二路456號二樓共有部分:光華段4476建號,943.1平方公尺,範利範圍10000之1093
34475光華段162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房地下一層:438.74合計:438.74全部民權二路456號地下一層共有部分:光華段4476建號,943.1平方公尺,範利範圍10000之1482附表二:不動產標示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前鎮愛群194988110000分之5792高雄前鎮愛群1949-119010000分之616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建物門牌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7367愛群段194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房四層:286.21合計:286.21陽台:21.25全部一心二路128號4樓之1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7361建號,3,12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之127368愛群段194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9層樓房四層:160.46合計:160.46陽台:29.07全部一心二路128號4樓之2備註:共有部分:愛群段7361建號,3,12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6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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