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原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原告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告 許喜寧 被告 楊家勳
楊玉玲 即億興家具行楊 曹月里 即 健傑 家具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法院以
107年度易字第492號判決被告楊家勳無罪在案,原告3人於民國108年2月25日接獲前開刑事判決始知悉上情,原告
3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可能預先知悉刑事判決之結果,無法事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僅能於收受刑事判決後再具狀聲請。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上開移送之聲請,至遲應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前為之,如法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無罪者,因案件已作成一審終局判決,自無從再以裁定移送同審級之民事庭審理。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108年2月14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原告3人遲至108年2月27日始行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詳刑事聲請狀上本院收發章),依前開之說明於法顯有不符,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