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6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英文名:StefanoPaoloBertamini)

被告 梁哲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龐德明並非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報龐德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及委任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29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趙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