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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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0號原告 謝琇瑩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黃張金蘭
陳永坤 高永德 高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9,360,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7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段)│(㎡/元)│(㎡)││以下四捨五入)│├─┼──────────────┼──────┼───┼────────┼────────┤│⒈│85│150,196│153││7,799,624│├─┼──────────────┼──────┼───┤1862/5486├────────┤│⒉│86│121,000│38││1,560,604│├─┴──────────────┴──────┴───┴────────┼────────┤│合計│9,3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