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847號聲請人亞力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棐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家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貴公司聲請狀載自如附件所載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唯貴公司聲請狀未有附表,且僅提出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參拾萬肆仟柒佰玖玖元,票據號碼為582657)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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