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15號聲請人 朱素枝 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 朱素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朱素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