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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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職字第一號抗告人亞泰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彭玉婷 間請求給付貨款再審事件,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參加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增昌、訴訟代理人陳俊霖律師;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據上論結欄應增列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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