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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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73號聲請人 潘進吉 代理人 王寶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30,000元(計算式:應拆除坐落155地號土地面積10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門牌號碼彰化縣○○鎮○○里○○路○○巷○○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 陳子其 (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納稅義務人已過世,請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依上開查得資料,補正相對人,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聲請調解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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