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文志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常股
104年度偵字第2610號被告蔡文志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街○○
號5樓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文志(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簽分偵辦)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下午某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某工地外,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聰 」之男子所寄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重量不詳)。嗣其於103年12月31日下午2時55分許,騎乘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2段208巷口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淨重0.6354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蔡文志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海洛因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海洛因1包(淨重0.6354公克、驗餘淨重0.6283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檢察官郭靜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