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旗鰲
曾美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謝季宏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謝宜雯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