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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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1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
號2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5號,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9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9月4日所提出之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30日寄存被告住所地所屬之臺北市政府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而為送達,上訴人應提上訴理由期間至同年11月24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已逾補正期間,仍未見上訴人補陳具體上訴理由。依據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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