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騏紘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10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
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騏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以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在案,於108年10月7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於108年11月13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因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經本院於10
8年12月6日裁定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該命補正之裁定,該公示送達裁定於108年12月10日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外,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公示送達區,有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3、165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公示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則本件公示送達自最後公告之日即自108年12月10日起算30日,至109年1月8日發生效力,被告未於5日內即109年1月13日前補正,迄今亦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