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735號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ULIPAH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內政部移民署登記資料,債務人SULIPAH住居於台北市○○區○○路○段0巷00號5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