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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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察基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察基爾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高若珊法官林鈺珍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