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92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雅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一)信用卡部分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二)通信貸款部分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現金卡部分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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