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16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16,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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