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王維 被告 廖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