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盧德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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