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608號債權人 沈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秀珍宋秋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宋秋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查宋秋婷僅連帶保證新台幣(下同)120萬元,故請更正為正確請求內容(1、宋秀珍、宋秋婷應連帶給付
120萬元。2、宋秀珍應給付100萬元,如就宋秀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宋秋婷給付之。3、宋秀珍應給付140萬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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