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599號債權人 溫泉 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基石 非訟代理人 張建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承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債權人於委任狀補蓋「溫泉世家第三期管理委員會」章。
三、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吳承緯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其房屋所有坐落地址即「宜蘭縣○○鄉○○路○○○○○號3樓」。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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