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73號債權人甲渥國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留白空間設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留空白間設計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留白空間設計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留白空間設計』。
三、債務人留白空間設計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