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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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68號聲請人 汪子嚴 相對人 汪賴銚 關係人 汪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故監護宣告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認事件由其他法院管轄較為適當時,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移轉「最適宜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雖設籍在本院轄區之「嘉義縣○○鄉○○村0鄰○○00號」,然聲請人稱相對人早於民國97、98年間,即搬至桃園與汪子文居住至今等情,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並有相對人自104年9月9日起於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身心科門診就醫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是以,本件相對人實際居住在桃園市,並未居住在上開戶籍址,依前揭規定,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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