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22號原告 張添維 被告堪磅 帕他納盛泰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送達處所或聲請法院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一00年一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經本院以原告於起訴狀所留之電話號碼與原告聯絡繳納裁判費等事宜,惟該電話無人接聽,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參,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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