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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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105號債權人 黃文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律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3張(因聲請狀附退票理由單內容與支票影本內容不符)。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何(因聲請狀當事人欄與請求標的物欄之債權人姓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