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世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萬參仟零
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到院,惟並未
提出任何主張以供本院審酌,爰就兩造間無爭執之事項,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
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馮姿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合計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