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林顯佳 被告 藍春怡
吳千惠 謝旭斐 陳惠春 林玫玲 李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確認之標的為其對訴外人臺東縣褓姆職業工會之會員資格存在,核其內容乃係基於會員權而生,而會員權具有財產權及身分權雙重性質,非單純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68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又此項財產權訴訟之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或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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