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載明下列應補正事項之書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如仍有欠缺情形,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
二、補正聲明被繼承人姓名。
三、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代位 廖金龍 與被告公同共有繼承人分割被繼承人廖**所遺如附件一所示遺產,然原告起訴時,僅載明被告為廖**(共計7人)及黃**,且聲明中被繼承人「廖**」亦非明確、適當之聲明,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然依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請原告自行聲請閱卷),被繼承人另有其他遺產,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部分遺產,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上開諭知補正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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