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附民原告 彭子陞 附民被告三鑫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原交簡字第3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