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120號上訴人 張原富 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050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毒偵字第13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上訴人即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輕判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斟酌被告有累犯應予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及其有施用毒品等多項前科紀錄暨犯後坦承,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量刑亦稱妥適,上訴意旨請求輕判,自無所據。綜上所述,本件上訴,顯無理由,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陳偉達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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