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侵訴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順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113年8月30日113年度侵訴字第126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其良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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