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65號、96年度易字第1959號、96年度易字第2053號及96年度易字第1912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前開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
3、4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62號裁定減刑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刑事刑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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