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宥寧 被告 林源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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