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7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小燕律師
高奕驤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洪珮婷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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