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三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96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後,依本件基礎事實,究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或是應逕行判決,尚未有定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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