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成選任辯護人廖頌熙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陳茂成應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茂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1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