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崐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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