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15號聲請人崇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瀞云 相對人美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惠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6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5萬0,307元,應徵裁判費6萬8,914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6萬8,91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